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5036号
原告:肖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