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0411执1311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本金26000元、逾期利息暂计23424元合计49424元。经本院立案执行,202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结清证明》,认可本案件案款已经自行支付完毕,且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41.36元。至此,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411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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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