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0181号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沈阳某某学院。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保全费1110.5元,由被告沈阳某某学院承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2662元、保全费1110.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