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文博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7401号 原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20-5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42730555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文博中心,曾用名:沈阳博物院(沈阳故宫博物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MB1927107F。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原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文博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2,667.5元,由原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