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毅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7913号 申请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2050.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2050.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08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