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友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友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