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与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27民初3078号 原告: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杭州市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浙江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399600元(变更前为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书》一份,被告委托原告设计其开发建设的富文中学地块(暂定名格拉苏蒂小镇)房产项目。合同约定的商务条件是,设计费用7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2000平方米,总设计费暂定50万元。付款方式是,待设计方案通过规划审批后,支付估算总设计费的20%;配合被告方另行委托的设计院(浙江伟东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完成一期施工图后,支付估算总设计费的30%;2014年7月底结算设计费决算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20%的设计费(100000元)后,无理拒绝与原告结算设计费,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协商未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被告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地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浙江建筑设计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书1份,拟证明被告委托原告施工设计的事实。 2、总平面图1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设计总平面图的事实。 3、整体鸟瞰图1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设计鸟瞰图的事实。 4、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函1份,拟证明原告配合被告制定的设计院完成一期施工图的事实。 5、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1份,拟证明原告配合设计完成的项目通过淳安县规划局审批通过的事实。 6、淳安县清溪新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1份,拟证明原告配合设计完成的项目获清溪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的事实。 7、建筑设计方案图一套1份(附光盘1张),拟证明原告配合完成设计方案的事实。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核实案涉工程项目备案情况,并向浙江省伟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原告设计成果等。经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内容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但被告不积极履行设计费结算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之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设计费39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4元(原告预交7300元),公告费650元,由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