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10256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