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102565D。
法定代表人:周萌强。
原告余悦锋与被告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余悦锋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悦锋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胡振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