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北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规定之情形,***、***、***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