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6310号
原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叶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沛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12层B-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梅,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筱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原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称各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