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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442号之一
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漂,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中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2694469A。
法定代表人:叶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沛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昂玉洁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