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7562号之一
原告: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北楼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恒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一幢15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元,财产保全费742元,共计1545元,由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凌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