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20841号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庞某,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759元,由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