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20841号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庞某,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庞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759元,由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