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国际旅游广场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4061211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仲字[2023]第0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于2023年5月5日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仲字[2023]第0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银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