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3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段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文,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现租住吉首市。
再审申请人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湘物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鑫湘物探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湘物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刘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