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泰州市宁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马厂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费林根。
原审被告:费林根。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白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原审被告泰州市宁通物资有限公司、费林根、***、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爱宏
审判员周红梅
代理审判员*皓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