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4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80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宁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马厂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费林根。
被执行人:费林根,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白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宁通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执1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