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洪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刘勇,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宁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执行人: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袁粉英。
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市宁通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2016)苏12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