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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7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 岩
书记员 王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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