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

6169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鑫波纹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民初6169号之二
原告: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4048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玲,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8549529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白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祥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纹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亚太波纹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760元,合计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振华
人民陪审员  万祥军
人民陪审员  袁春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素华
书 记 员  吴 杰
附录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