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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豪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8472号 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菱路8号-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帝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