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莱迪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5793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原告
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927。
法定代表人:柴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201div>
法定代表人:张华强,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