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莱迪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88号
申请人:成都***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43629133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柴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春,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78214420W,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民主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宽宏,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市扬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正电气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