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066号
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9层2927号。
法定代表人:柴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娟,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柯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