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创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终字第3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19日,居民身份证**********9193117,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镇政府宿舍36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创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1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云龙区璐达建筑用品租赁部业主。 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为79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元,上诉人徐州市博康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