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市明锋机砖厂;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81民初363号之二 原告:江油市明锋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新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544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建新路279号心悦华庭小区2幢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8R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油市明锋机砖厂与被告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油市明锋机砖厂于2025年2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明锋机砖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明锋机砖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盛世图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34.00元,诉前保全费1,775.50由原告江油市明锋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