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203民初1536号
原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第一私立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立卓(果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第一私立高级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现原告***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