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765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松花江北路6号**.五洲广场一期22幢第29层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7562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