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03号
申请人: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6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2幢第29层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7562XR。
法定代表人:陈天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帮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金摇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三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Q2EP0K。
法定代表人:段华军。
被申请人:段华军,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人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金摇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段华军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63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金摇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华兴支行的存款4509.72元,已冻结被申请人段华军在中信银行成都人民北路支行的存款1.86元和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车公庙支行的存款925.63元;以上账户的冻结以1342490.28元为限。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63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