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29号
申请人: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6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2幢第29层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7562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人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经查无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草市北支行账号6222××××9784的信息,无法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执保29号案终结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晖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