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喀则市那塘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与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02民初414号
原告:日喀则市那塘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普琼,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沙河街116号“鑫沙时代”6栋5-7、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喀则市那塘砂石骨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催缴仍未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喀则市那塘砂石骨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志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赤列曲达
书 记 员 扎西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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