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57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栋,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沙河街116号“鑫沙时代”6栋5-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217562XR。
法定代表人:胡俊。
原告***与被告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