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02执保200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7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1985588.29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xxx支行(账号:1020********)账户存款1985588.29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000********)账户存款1985588.29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线下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02执保200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5月8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