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某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6549号 原告:颍上县某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颍上县某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颍上县某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颍上县某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颍上县某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