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78号
申请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吴基庄村3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3057169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角垭镇嵩文路28号附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784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85588.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985588.2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码为:1173321390294238××××,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985588.29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下列银行账户资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账号:5000********)、中国银行汉中莲湖路支行(账号:1020********)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汉中沅亨幕墙设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