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6403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中,复议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西卓然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