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予建设有限公司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保1457号 ***、熙予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熙予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5)陕0524财保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熙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和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价值在306868.33元以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06868.33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06868.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4执保1457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