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予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熙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8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N742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熙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13号楼A座15层B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9940870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体育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熙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万泰体育公司支付工程款1903984.72元、支付暂计至2024年1月3日的欠款利息11157.8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04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172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暂合计1953766.59元直接交纳至本院。执行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了协商。其后,被执行人***按照双方的约定主动将案款100万元转入已被本院冻结的账户,本院已划拨该100万元并于2024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万泰体育公司发放。2024年3月6日,被执行人***按照与申请执行人万泰体育公司的约定,将后续案款86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申请执行人对公账户。2024年3月11日,当事双方共同到庭,申请执行人万泰体育公司表示已收到法院划转的案款100万元及被执行人***通过转账支付的案款86万元,不足部分本息自愿放弃并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表示已将案件受理费16904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1720元交纳至本院专户,经本院核查属实。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陕0702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熙予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泰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