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9461号
原告:湖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今创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公司、今创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湖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湖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