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某某铭晟王牌石膏粉厂、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03民初374号 原告:乌海市海南区***铭晟王牌石膏粉厂,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火车站。 经营者:***,系该厂厂长。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乌海市海南区***铭晟王牌石膏粉厂诉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海南区***铭晟王牌石膏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乌海市海南区***铭晟王牌石膏粉厂负担。 审判员 宏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