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财保63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赵奎利
被申请人: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戴光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3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禹国用(2011)第0XXX号土地使用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禹国用(2011)第0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