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民初1034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体育东路社区建设东东路**。
法定代表人:颜学金,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告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20万元。担保人谢妍、蒋福美分别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路××号金钟白沙新城商业××区××号、××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20万元;查封担保人谢妍、蒋福美用于担保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路××号××号房屋[产权证号:产权证号:湘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小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芳
代理书记员  丁 璐






校对人: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