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981民初283号
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673579045F。
法定代表人王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力刚,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应诉,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黄鑫林,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3542C。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株洲三鑫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小华
审 判 员 李会刚
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