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0908号
原告: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艳峰,总经理。
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路翠柳东街1号-2782。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总经理。
被告:***,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