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9198号
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艳峰,经理。
原告:北京市恒丰世纪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大高力庄村624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峰,总经理。
原告:刘艳峰,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满族。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学,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782。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禄,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银闸胡同32号。
法定代表人:冯立钧,董事长。
委托讼代理人:李虹英,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恒丰世纪兴工贸有限公司、刘艳峰(以下合称三原告)诉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恒丰世纪兴工贸有限公司、刘艳峰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苑路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