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980号
原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7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铸,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强芬,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