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3825号
原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27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美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孙庄子村口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美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现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