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5896号
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石臼窝镇石臼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7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第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银闸胡同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恒业丰晟(唐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芦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