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财保835号
申请人: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金牛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佳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782。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
申请人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洁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张 倩